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T46A82,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4527105Y,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倪修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916元、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广宇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