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驰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鹏驰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法德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21223号
原告:广东鹏驰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
法定代表人:凌上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秋燕,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法德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启明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革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初光,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该公司员工。
破产管理人: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浩好。
原告广东鹏驰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法德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董秋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初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迟浩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鹏驰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货物买卖合同》向原告交付电缆电线(涉诉标的物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2020年4月8日,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廖初光等5人处理公司各类资产和货物,并就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公司拖欠原员工的债务,受托人签署的文书,被告均予以认可。受托人保证出售资产和货物不低于650万元。
2020年4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1.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车辆、物资,具体见附件货物清单。2.交货时间:自甲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后,由甲方自行提货。交货地点为被告住所地。3.总价100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全款。4.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确认已经过现场勘验,知悉上述货物的所有状况,甲方不得再就货物问题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该合同乙方处由被告的受托人廖初光等5人签字捺印。作为该合同附件,廖初光等5人签字确认被告《资产明细表》,确认除建筑物、消防设施、门窗、门、电梯未列入清算清单的,电缆、电线、风扇、照明灯具归甲方,因搬迁设备导致建筑物损坏,由甲方修复。并确认以现场清点为准。
同日,原告向被告的指定账户支付1005万元。
关于合同约定的附件货物清单,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主张已将原件交给原告,并提交了32页的复印件,该清单上有“甘东晓”和陈某的签名,落款日期在2020年2月,被告主张系经过现场勘查制作了该清单,该清单中列举了一项无接头电线,清单载明的物品均已交付原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粤03破申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作为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3月4日指定被告的破产管理人。
庭审中,原告确认其诉请中所指的电线电缆是指被告原注册地址即宝裕工业园所有厂房内铺设于墙体及地底下电缆电线槽内的所有电缆电线。被告确认其已搬离原厂房,并将原厂房交还房东。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交付埋藏于被告原厂房墙体及地底的电线电缆。涉案合同约定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车辆、物资,具体详见货物清单”,列举的货物中无电线电缆,虽然在《资产明细表》中确认电缆、电线、风扇、照明灯具归原告,但还说明了要以现场清点为准。原告未能提供货物清单,而被告提交了经过现场勘查的清单,并对未能提交原件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在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未提供反证推翻,本院采信被告提交的清单复印件。该复印件中有关电线电缆的部分仅涉及一项无接头电线,并无原告所主张的埋藏于被告原厂房墙体及地底的全部电线电缆。而且,原告主张涉案电线电缆价值约250万元,涉案合同金额为1005万元,对于占合同金额四分之一的物品完全未在书面文件中进行确认,也与常理不符。因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负有交付相关电线电缆的义务,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鹏驰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鹏驰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嘉  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罗秋绮(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