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0381民初10698号
原告: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金荣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江,鞍山市千山区千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鞍千路298甲号。
法定代表人:朱培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亮,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
经查,2020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土石方爆破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的海城市菱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二期提供土石方爆破6万立方米,含税单价为13元/立方米。2020年12月28日经双方结算,原告为被告实际爆破土石方13.5万立方米,总价款为175.5万元,被告已经支付727414元,尚欠1027586元未付。
本案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欠原告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27586元,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263793元,剩余263793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7024元,由被告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时加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彭艳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