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11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辽宁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558103。
法定代表人:金荣博,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剑虹,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金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连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董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