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601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6289M。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严家小区中环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菲林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2724621R。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滇池岭秀**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菲林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菲林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60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