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泉执字第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建行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施能沂。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螺苑新村南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明东。
申请执行人厦门华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1]第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惠安县,故将本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1]第87号裁决书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亚生
审判员 施静澜
审判员 陈主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