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2民终4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引东,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道炆,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玉,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志,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龙,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守能,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能平,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生,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才秀,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宁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进展,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母小红,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振良,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三田,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松桃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炜榕,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炜煌,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昌勇,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平,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中,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德新,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晓兵,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天钟,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林,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椅贵,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成容,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健,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小玲,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碧,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照兵,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成兰,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辜庆芳,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代发,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金生,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爱国,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小兵,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茂龙,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福,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佐群,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英,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天付,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喜华,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机云,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朝,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森云,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庚林,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绍萦,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伟,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琴,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代会,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根,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松,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晓华,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立军,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六九,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从明,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隆泽,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明燕,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建国,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友,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英,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友良,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凤,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华,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明锋,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国远,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仁才,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斯龙,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学,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贤文,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绍贤,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志明,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成荣,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细桂,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谌磊,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静,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王碧,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祖义,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洪,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进,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益发,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高平,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平,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台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尊忠,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学奎,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治军,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雅芬,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中华,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兵,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瑞宗,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武兵,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聘,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兵兵,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碧辉,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远吉,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远中,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跃腾,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布芬,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旭旭,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黔梅,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晓,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海兵,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刚,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琴花,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少兵,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进,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天聪,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冬珠,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杰辉,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华林,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威,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芙强,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会敏,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苑芬,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辉,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龙燕,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呈波,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生,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珍,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传路,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思素,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人稳,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勇,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连,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南金,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萍,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智元,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干清,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得华,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代胜,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志刚,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团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萍,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慧云,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均利,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学娟,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海川,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必建,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佑灾,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树蓉,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先其,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德寿,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立,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认,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兴华,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宋德,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轩聪,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得意,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杰,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培军,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坤,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晓南,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育云,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州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灿枝,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欣荣,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明忠,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艺敏,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河,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镇阳,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森江,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锦文,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国辉,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镇洲,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省,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少平,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芳,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绍友,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锦,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琴,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绍波,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金标,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生,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芳,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棚娥,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超,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芳,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棚珍,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凤,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跃辉,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龙兵,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荣,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波,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发,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先,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明松,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勇,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祥忠,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林,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际军,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国标,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方星,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珠明,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元荣,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贵连,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丁,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平,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通华,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奎,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社爱,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兴群,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兴华,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海,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忠碧,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辉禄,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肇州,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扬志,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启眼,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养俤,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新鉴,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杰,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凤,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达权,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达富,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启样,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锡记,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松,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翠,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扬壮,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新洪,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作金,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作榜,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华,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新胜,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新产,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玉飞,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高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周六,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周泽,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兵,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增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华,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国月,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林,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玲,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新锋,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国周,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英友,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新旺,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新理,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新虎,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改华,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春松,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戢胜祥,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成东,男,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义杰,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鑫新,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朋,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忠,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生,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亮,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军,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温平,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坤,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炳耀,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南方,男,193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金,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智林,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和平,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尚,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锡洪,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导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富平,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礼云,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正贤,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永进,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良,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福添,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贤义,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亮,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河,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福德,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开喜,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贤进,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爱国,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爱平,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学友,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春方,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伯清,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祖林,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承富,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愿,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江洪,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匡仁海,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爱民,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匡人强,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军,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辉山,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文星,男,1970年3月28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琴香,女,1970年4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正彪,男,1984年10月14日,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朋,男,1986年11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丽松,女,1971年2月14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秋滔,男,1981年7月2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仁,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聘,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端,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鹏,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鹏,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星财,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伏文均,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潘,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森文,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杰,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钗钟,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锦土,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辉煌,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三福,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忠,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兰,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克均,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忠海,男,1975年2月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中学,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倍成,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承艳,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化伦,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以上320名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礼,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华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建行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施能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荣榴、黄妙青,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螺苑新村南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明东,总经理。
上诉人**等320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华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等320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等320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南方建设公司为完成其向华森房地产公司所承包的西池一期工程,将工程的不同项目分包给上诉人,上诉人分别属于钢筋、泥水、外架、涂料、水电等十多个不同班组的施工人员,原审认定上诉人**等320人并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该认定是错误的。2、华森房地产公司拖欠南方建设公司工程款6666268.07元的事实清楚,华森房地产公司以其他债权主张抵销拖欠的工程款缺乏依据。3、《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及精神是一致的,即为保护劳动者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规范建筑市场,维护社会稳定。据此,对于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既有地方性行政法规的约束,也有司法解释的保护。
被上诉人华森房地产公司辩称,1、华森房地产公司将西池新城一期工程项目发包给南方建设公司施工,南方建设公司自行雇请的员工工资应由南方建设公司自行承担责任,**等320人与华森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权要求华森房地产公司对南方建设公司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华森房地产公司与南方建设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经抵销,抵销之后南方建设公司尚欠华森房地产公司2215586.356元及利息,不存在“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适用的对象为施工方与发包方,但**等320人不是施工方,本案的款项为工资也不是工程款。《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规定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而且不存在“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和条例均不能适用于本案。4、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提起仲裁要求南方公司支付工资的时间为2012年1月份,而提起本案诉讼为2015年6月1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南方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等320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森房地产公司对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劳仲委(2012)2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等320人的债权4078325元,在其欠付南方建设公司工程款6666268.0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4月15日,华森房地产公司与南方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址于同安城北工业区南侧的西池新城一期工程交由南方建设公司施工。事后,南方建设公司为完成该工程,招聘了**等320人,将工程的地下室防水、GRC安装、泥水施工等19班组的工作交由**等320人完成。**等320人完成了各自范围内的劳务后,由于南方建设公司未能支付报酬,**等320人向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南方建设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资4078325元,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业已生效。2011年,华森房地产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就与南方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仲裁,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如下:(一)南方建设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森房地产公司办理“西池新城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或相关补充协议(书)解除后的资料移交、工程量核对结算等相关事宜;(二)南方建设公司应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森房地产公司支付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5904000元;(三)南方建设公司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华森房地产公司代垫的仲裁费284030元。2012年3月31日,华森房地产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就与南方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仲裁,2015年4月15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就华森房地产公司与南方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如下:(一)确认“西池新城一期工程”结算总工程款为39210148.07元,扣除华森房地产公司已付款32543880元,华森房地产公司尚余工程款6666268.07元未支付;(二)南方建设公司应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森房地产公司开具金额为5098800元的工程款发票;(三)驳回华森房地产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南方建设公司应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华森房地产公司支付该笔代垫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合计293824.426元。2015年,华森房地产公司起诉南方建设公司,要求南方建设公司返还“办理西池新城二期”项目前期手续24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015年12月7日,同安法院作出(2015)同民初字2150号判决,判决南方建设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华森房地产公司24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判决作出后,华森房地产公司及南方建设公司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业已生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劳仲委【2012】21号裁决书、厦仲裁字【2011】第0087号裁决书、厦仲裁字【2015】第249号裁决书、(2015)同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等320人是劳动者,南方建设公司是用人单位,华森房地产公司是发包方,争议发生在**等320人与华森房地产公司之间,并非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前置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等320人依据此条款要求华森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等320人并非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此条款主张权利。《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人先予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本条款规定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权,**等320人据此要求华森房地产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支付拖欠的工资款,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务而言,华森房地产公司对南方建设公司的债权比南方建设公司对华森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大,因此,并不存在“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综上,**等320人诉求华森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等320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等320人和华森房地产公司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劳仲委[2012]21号裁决书裁决,南方建设公司应支付**等320人拖欠工资共计4078325元,因此,**等320人与南方建设公司之间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320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虽然华森房地产公司尚欠南方建设公司工程款6666268.07元,但华森房地产公司对南方建设公司享有的债权远高于所欠工程款,故华森房地产公司不存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工资的情形,且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等320人根据上述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华森房地产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支付拖欠的工资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等320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等320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仲
审判员 陈 杰
审判员 师 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佳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