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080号
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荣泰路北侧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赵家小区村委会办公楼48号。
法定代表人:徐书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林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