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恒得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581号
原告:淄博恒得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江西道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24912063。
法定代表人:赵丹。
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赵家小区村委办公楼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19605582。
法定代表人:徐书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恒得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恒得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69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696元。
二、如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9469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