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2764号之一
原告:山东汇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西阳夕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张江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赵家小区村委办公楼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徐书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永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红莲湖商务大厦10楼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牛铭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805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杨亦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汇康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永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永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山东汇康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各被告支付工程款160895.20元;2、判决各被告支付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货款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4、案件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被告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处承接龙耀名城工程,2020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地暖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龙耀名城工程中地暖工程转包原告实际施工。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经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6万元,2020年8月30日竣工,尚欠余款160895.20元。2021年1月5日在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将剩余工程款开票给关联企业被告淄博永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后原告屡次催要余款,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永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淄博永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本案应由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淄博永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淄博永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淄博永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俊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