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9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原告:***,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原告:杨飞,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玉亮,周村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伶弟,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赵家小区村委办公楼48号。
法定代表人:徐书远。
被告: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805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杨亦文。
原告***、***、杨飞与被告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杨飞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34.00元,两项共计1077.00元,由原告***、***、杨飞负担。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贾玉婷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