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9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申请人:杨飞,男,汉族,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赵家小区村委办公楼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19605582。
法定代表人:徐书远。
被申请人: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805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87154220A。
法定代表人:杨亦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飞与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3002.67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3002.67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贾玉婷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