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申请人:杨飞,男,汉族,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赵家小区村委办公楼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19605582。
法定代表人:徐书远。
被申请人: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805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87154220A。
法定代表人:杨亦文。
申请人***、***、杨飞与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3002.67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3002.67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