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6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申请人:杨飞,男,汉族,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赵家小区村委办公楼48号。
法定代表人:徐书远。
被申请人: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805号3层。
法定代表人:杨亦文。
申请人***、***、杨飞与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龙耀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中心街支行账户3700××××8820人民币53002.67元。申请人***、***、杨飞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杨飞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