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一建设有限公司

来安县华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465号
原告:来安县华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84929183D(1-1)。
法定代表人:潘玉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66431951。
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来安县华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来安县华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安县华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华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原告来安县华为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飞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正卿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