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财保3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8年7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原溧阳市经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66431951,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潘婷
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原溧阳市经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1832040000001052的保单提供担保。2018年5月28日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原溧阳市经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