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240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生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叶。
原告**与被告陕西生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8056.2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9日至6月4日,在XX路XX城XX路XX城XX路路段施工绿化项目,当时约定10天结一次工费,期间4月12日结工费23980元、5月1日结工费25737.5元、6月21日结工费30000元,现欠工费88056.25元,公司至今拒不支付劳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绿化项目的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塬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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