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生生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生生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219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9人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生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叶,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生生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82100元。事实和理由:从5月3号开工至5月24号完工,在朱某某目种植小草,5月3日前付过两次钱,5月3号后没付过钱,当时说活干完一起付完,课时一直拖欠到现在,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全洪波立案时提出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但从原告全洪波提交的立案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陕西生生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将朱某某目的种植工程分包给了原告全洪波,由原告全洪波组织员工进行项目施工,并定期将工作进展、工作情况、工作成果向被告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汇报、对接。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源于雇佣关系,即雇工按照雇主的要求进行工作,雇主给付雇工劳动报酬。在本案中,该种植项目由原告全洪波组织员工进行工作,被告陕西生生实业有限公司并没有给原告全洪波规划具体的工业安排和要求,原告定期给被告汇报工作情况,原告对该项目的施工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责任,因此,被告告双方的合同性质应为建设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党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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