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生生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5民初7909号
原告某某公**。
被告某某公**。
本院在审理某某公**与某某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9.66元,减半收取6,949.83元,由原告某某公**负担。
审判员李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