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707号
申请人: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21768J。
法定代表人:张永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广盛路61号3号楼501-51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85607J。
法定代表人:曹卫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楼20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75258499X。
法定代表人:曹卫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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