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595号
原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21768J。
法定代表人:张永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广盛路61号3号楼501-51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85607J。
法定代表人:曹卫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室20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75258499X。
法定代表人:曹卫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鲁0214民初1707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2022)鲁0214民初1707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又以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4元,本应予以全部退回,因原告未缴纳,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