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雄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7208号
原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天雄健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雄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中精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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