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30民初148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生,陕西省靖边县青阳岔镇沙家沟村**则。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生,住陕西省佳县。 被告: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岔口友谊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MA709L7P5B。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