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18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军宏,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百旺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旺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孙艺茗。
被申请人:***,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赵军宏与被告陕西百旺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功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陕0431民初18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百旺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58109.58元,期限1年。原告赵军宏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百旺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58109.5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31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军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司芳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樊惟珊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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