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阳县峪口加油站与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4民初1240号 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MA6TH07Q41。 负责人:***,系加油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N9UH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7********。 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与被告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由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耿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