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4民初1240号
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MA6TH07Q41。
负责人:***,系加油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N9UH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7********。
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与被告陕西盛世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由原告山阳县峪口加油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耿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