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瀛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安书与重庆瀛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民初10626号
原告:杨安书,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亨华,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瀛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龙门村邵家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FWJG4B。
法定代表人:邹永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吉,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全员,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劳务员,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杨安书与被告重庆瀛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杨安书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杨安书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安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安书负担。
审判员  喻洪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兰云星
书记员谭光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