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德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397号 原告:***德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老鸦庄镇流平寺村1001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礼区四台嘴乡窑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德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清第三次工程款9375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将工程变更增加费用973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3.判令被告将剩余的第四次、第五次工程进度款共计9225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上述第1、2、3项合计19573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签订了编号DLMD-GC020-2019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崇礼区四台嘴乡的***多乐美地旅游度假区多乐谷项目外电源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合同总价为6150000元。2019年10月16日,因工程变更又增加费用共计97300元。后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按照合同要求提前完工,并已经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15375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600000元,尚拖欠937500元工程进度款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支付。另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已经能够开始送电,但是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迟迟不能送电,被告已经严重违约。经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被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仍不明确送电时间,致使原告无法获取剩余第四次、第五次工程进度款共计9225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清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裁判,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显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本案为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