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坝新路男190号上东国际花园7栋商铺217。

法定代表人:谢纲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园银象路与支路C交汇处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387号6栋2层。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财产暂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