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异83号

案外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伍建军,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萍,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系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谢纲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素素,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润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鼎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冷水滩高科园)于2021年5月21日对执行永州天鼎公司位于××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中止对位于××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的拍卖、变卖。事实与理由:案涉土地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永州天鼎公司名下,但该公司并未按照与冷水滩高科园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招商引资协议书》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冷水滩高科园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法院继续拍卖、变卖该宗土地,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2009年5月14日,冷水滩高科园就引进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微波雷达系统与北斗定位导航系统的研发、生产基地建设和终端产品的生产制造基地项目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永州市冷水滩区招商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建设内容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工作站、微波产品研发中心、汽车电子研发中心、传感器/雷达生产基地、微波通讯模块生产基地等高科技研发项目,并实现项目第一期三家企业建成投产后产值额不低于7亿元,年均综合纳税1800万元以上的目标。协议签订后,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永州天鼎公司,由该公司全面履行该协议。但永州天鼎公司不仅未按建设内容引进高科技项目研发,且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的目的。此外,冷水滩高科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还依约向永州天鼎公司一方先后支付厂房建设、厂房装修及搬迁补贴款项达2200万元,并依照协议约定向永州天鼎公司提供涉案位于××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并在永州天鼎公司摘牌后给予其产业扶持资金奖励。2021年5月,冷水滩高科园在对永州天鼎公司履约行为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宗土地已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润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天鼎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永州天鼎公司至今未按协议约定缴纳完上述土地出让金。冷水滩高科园认为,该宗土地虽然登记在永州天鼎公司名下,但其作为冷水滩区招商引资企业之一,其财产的执行与案涉招商引资协议有严重利害关系,且关乎国有资产的流失,故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润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天鼎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查明位于××交汇处西南侧1号地土地产权证号为冷区地挂(2019)02号、产权人为永州天鼎公司、土地总面积63842.3平方米(95.8亩),于2020年10月9日以(2020)湘1103执保3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天鼎公司位于××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润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天鼎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做出(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做出的(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主要有:一、被告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天鼎公司尚欠原告深润建设公司装修工程款274万元是实。被告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天鼎公司自愿在2020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280万元(免税,不开具发票)到原告深润建设公司指定的账户中;二、若被告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天鼎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偿还280万元,则从2020年8月21日起以27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约定款项付清为止。

另查明,2020年8月10日,出让方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受让方永州天鼎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冷区地挂(2019)02号],约定出让方同意将宗地编号为2××2的面积63842.3平方米,坐落于××交汇处西南侧的土地于2020年3月23日前出让给受让人永州天鼎公司,出让年限为50年。

2020年8月10日,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2019)政地出字第005号]记载该宗地:申请出让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受让单位永州天鼎公司、建设项目及建设规模天鼎微波电子研发生产基地;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情况:出让方式招拍挂、出让地价265.23元/平方米、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出让面积63842.3㎡、出让总金额1693.29万元。

该宗地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不动产单元号431103001004GB00001W000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永州天鼎公司、使用权面积63842.30㎡、使用期限工业用地2020年3月23日起至2070年3月22日止、取得价格0元、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1××3号、登记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本院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已于2020年10月13日登记在被执行人永州天鼎公司名下,本院对该宗土地已于2020年10月9日查封,现案外人冷水滩高科园对于已登记的该宗土地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因此,对于案外人冷水滩高科园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莫端剑

审 判 员  刘爱华

审 判 员  周国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全秋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