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异13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纲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素青,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唐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元,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永州市万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艾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尼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唐爱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何晓蝶,女,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百利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方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方兵,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申请人:唐爱明,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市万达包装有限公司、山尼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何晓蝶、深圳市百利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方兵、唐爱明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素青、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元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执行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市万达包装有限公司、山尼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何晓蝶、深圳市百利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方兵为(2021)湘1103执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80万元到申请人指定的杨柯账户中,并从2020年8月21日起以27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约定项全部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装修工程款274万元。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晓蝶,高级管理人员为江方兵,股东有:1.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占股34%,认缴出资3400万元)。2.永州市万达包装有限公司(占股31.30%,认缴出资3130万元)。3.山尼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占股20.8%,认缴出资2080万元)。4.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占股13.8%,认缴出资1380万元)。5.何晓蝶(占股0.1%,认缴出资1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9年5月22日,均未实缴出资。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有:1.深圳市百利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股60%,认缴出资6000万元,认缴日期2019年5月20日,未实缴)。2.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40%。认缴4000万元,认缴日期2019年5月20日,未实缴,该公司由江方兵占股1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希望执行法院准许申请人的追加请求,并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认为唐爱明作为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没有依法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就将股份转让给山尼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追加唐爱明为被执行人,与其余被申请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称:请求执行法院裁定不予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一、被执行人永州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路交汇处西南侧1号地,办理了使用权证,并已经执行法院两次挂网拍卖;二、我公司作为永州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应当对其案涉债务承担责任。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形成于我公司成为永州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永州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永州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公司只对股权转让后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我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承担责任的限额为200万元。现我公司已在永州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了600万元,占股34%,我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已经全部出资到位,故不承担该案任何民事责任。
永州市万达包装有限公司称: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公司与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前;我公司仅入股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路交汇处西南侧1号地,且我公司已于2021年1月22日退出了与永州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股份,只是因为相关款项未到位而未变更工商登记。
本院查明,案涉执行依据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74万元是实;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在2020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280万元(免税,不开具发票)到原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账户中(账户户名:杨珂,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沙田支行,开户账号:×××88);二、若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偿还280万元,则从2020年8月21日起以27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约定款项付清为止;三、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支付完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四、原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五、本案受理费28720元,减半收取14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60元,由原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院在审理(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案件中以(2020)湘1103执保313号民事裁定财产保全查封了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路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号]土地,该宗地总面积63842.3平方米(95.8亩)。本院在执行该宗土地过程中查明该宗土地存在超期闲置的问题已不能交易而未处置成功。本院于2021年4月9日、5月9日、5月14日共执行到位11.5万元,已经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生成时间2022年7月13日)记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蝶,股东有:1.永州市万达包装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130万元)。2.何晓蝶(认缴出资10万元)。3.山尼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080万元)。4.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380万元)。5.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400万元)。认缴时间均为2039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22日的公司章程记载该公司股东有:1.深圳市百利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9990万元,占股99.9%。2.何晓蝶认缴出资10万元,占股0.1%。出资时间均为2039年5月22日。
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生成时间2022年7月13日)记载: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江方兵,股东江方兵。未记载认缴出资、实缴出资时间。
2019年10月30日,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唐爱明作为受让方签订的《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自愿将股权2080万元(占公司注册终本的20.8%实行认缴登记制)转让给唐爱明,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该公司承担。但该协议转让方没有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盖章,而是由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转让方的身份加盖了印章。
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被申请人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永州市万达包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0万元,山尼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深圳市百利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虽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路××路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号]土地,但该宗土地存在超期闲置的问题不能交易。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市万达包装有限公司、山尼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何晓蝶为被执行人,但该公司的上述股东出资均为认缴制,认缴时间为2039年5月22日,现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在该公司破产程序未启动前,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尚不成就。申请人请求追加江方兵为被执行人,但江方兵并不是本案二被执行人的股东,而是被申请人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没有合法依据。申请人认为深圳市百利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何晓蝶系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且未实缴出资,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请求追加唐爱明和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唐爱明和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科技有限公司原为二被执行人的股东以及唐爱明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份给被申请人山尼智能设备(湖南)有限公司的事实;申请人认为本案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但其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永州湘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市万达包装有限公司、山尼智能装备(湖南)有限公司、何晓蝶、深圳市百利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方兵、唐爱明为本院(2021)湘1103执5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李文忠
审 判 员  刘爱华
审 判 员  周国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全秋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