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恢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坝新路男190号上东国际花园7栋商铺217。
法定代表人:谢纲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园银象路与支路C交汇处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387号6栋2层。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2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2年3月15日、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该土地进行了处置,但因该土地拍卖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属于闲置土地,存在被政府收回的风险,故本院已将拍卖成交款退还给竞买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0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唐伟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