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1民终3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九嶷大道中小企业创业园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03763274421F。
法定代表人:伍建军,系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坝新路南190号上东国际花园7栋商铺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710X1。
法定代表人:谢纲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素青,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园银象路与支路C交汇处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3MA4QH5BH3J。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科园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润公司)、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天鼎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高科园管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立即中止(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中止对永州天鼎公司名下位于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的土地予以拍卖、变卖的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1.根据高科园管委会提交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招商引资协议书》第二条第(4)项规定,永州天鼎公司以高科园管委会巨额补贴的形式获得案涉土地后,如存在协议约定的情形时,高科园管委会有权收回该宗土地。不动产权登记仅能体现不动产登记时的权利状态,并不能真实、客观的反应现今土地的权利状态。该宗土地不能仅视为永州天鼎公司的公司财产而予以处置;2.永州天鼎公司系案外人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与高科园管委会签订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招商引资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设立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和承担该协议中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的义务,高科园管委会要求中止永州天鼎公司财产的拍卖、变卖有事实依据;3.高科园管委会与永州天鼎公司取得的涉案土地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其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深润公司辩称,高科园管委会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拍卖的土地于2020年10月13日已经登记在永州天鼎公司名下,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从法律上已经属于永州天鼎公司,深润公司依据生效文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永州天鼎公司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高科园管委会要求终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永州天鼎公司未予答辩。
高科园管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法院立即中止(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中止对永州天鼎公司名下位于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的土地予以拍卖、变卖措施。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该院在执行申请人深润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天鼎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查明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地,土地产权证号为冷区地挂(2019)02号、产权人为永州天鼎公司、土地总面积63842.3平方米(95.8亩),于2020年10月9日以(2020)湘1103执保3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永州天鼎公司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润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院(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该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该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主要有:一、永州天鼎公司、深圳永州天鼎公司尚欠深润建设公司装修工程款274万元是实。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在2020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280万元(免税,不开具发票)到深润建设公司指定的账户中;二、若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偿还280万元,则从2020年8月21日起以27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约定款项付清为止。
另查明,2020年8月10日,出让方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受让方永州天鼎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冷区地挂(2019)02号],约定出让方同意将宗地编号为2××2的面积63842.3平方米,坐落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的土地于2020年3月23日前出让给受让人永州天鼎公司,出让年限为50年。2020年8月10日,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2019)政地出字第005号]记载该宗地:申请出让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受让单位永州天鼎公司、建设项目及建设规模天鼎微波电子研发生产基地;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情况:出让方式招拍挂、出让地价265.23元/平方米、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出让面积63842.3㎡、出让总金额1693.29万元。该宗地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不动产单元号431103001004GB00001W0000000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永州天鼎公司、使用权面积63842.30㎡、使用期限工业用地2020年3月23日起至2070年3月22日止、取得价格0元、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1××3号、登记时间2020年10月13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润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院(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该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本案永州天鼎公司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案涉土地已于2020年10月13日登记在永州天鼎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1××3号,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永州天鼎公司。因此,该院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高科园管委会要求立即中止(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中止对永州天鼎公司名下位于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的土地予以拍卖、变卖措施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高科园管委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21)湘1103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永州天鼎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深润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该判决案由是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案的被告只有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天鼎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应作为合同中的当事人,该案合同纠纷的所有违约行为应由违约方深圳市天鼎微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而永州天鼎公司与深圳市天鼎微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该判决在第三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判决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依法无据,且无证据证实该判决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请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认证:由于该判决系未生效的判决,且未涉及案涉土地,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高科园管委会是否对案涉土地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在本案案涉土地执行过程中,已查明案涉土地登记在永州天鼎公司名下,其权利状态明确,该土地使用权属于永州天鼎公司,一审法院根据申请予以执行并无不当。高科园管委会主张永州天鼎公司系其与深圳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招商引资协议书》成立的项目公司,根据该协议,高科园管委会有权收回案涉土地。由于高科园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收回案涉土地,且案涉土地登记并未被撤销,该土地权属状态仍是登记在永州天鼎公司名下,高科园管委会并未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科园管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向东
审判员  刘久平
审判员  周文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梅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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