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103民初3787号
原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九嶷大道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伍建军,系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战武,男,1969年5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管委会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萍,女,1987年12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管委会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坝新路**上东国际花园**商铺217。
法定代表人:谢纲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素青,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园银象路与支路C交汇处西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何晓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科园管委会)与被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润公司)、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天鼎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科园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战武、王萍萍,被告深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素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州天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科园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贵院立即中止(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中止对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的土地予以拍卖、变卖措施。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案外人,涉案的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的土地虽登记在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但该公司并未按照其与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招商引资协议书》履行义务,在此情形下,根据招商引资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如继续拍卖、变卖上述土地,会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2009年5月14日,原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就引进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微波雷达系统与北斗定位导航系统的研发、生产基地建设和终端产品的生产制造基地项目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永州市冷水滩区招商引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全面履行该协议。但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仅未按建设内容引进高科技项目研发,且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的目的。此外,原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依约向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2200万元,并依照协议约定向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土地,并在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摘牌后给予区产业扶持资金奖励。2021年5月,在原告对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约行为审查时发现二被告因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进入拍卖、变卖上述土地程序,而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协议约定缴纳完毕上述土地出让金。原告认为,涉案土地虽登记在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但其作为冷水滩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之一,其财产的执行与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存在严重利害关系,且关乎国家资产的流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深润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从来没有与原告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也就不存在履行所谓的招商引资协议。原告诉称的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事实不符,被告永州天鼎公司的股东不是与原告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的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是原告想当然认为永州天鼎是深圳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查明,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是深圳市天鼎微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不是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我方认为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市天鼎微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对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约束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永州天鼎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深润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天鼎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查明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地,土地产权证号为冷区地挂(2019)02号、产权人为永州天鼎公司、土地总面积63842.3平方米(95.8亩),于2020年10月9日以(2020)湘1103执保3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天鼎公司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润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做出的(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主要有:一、被告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天鼎公司尚欠原告深润建设公司装修工程款274万元是实。被告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在2020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280万元(免税,不开具发票)到原告深润建设公司指定的账户中;二、若被告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偿还280万元,则从2020年8月21日起以27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约定款项付清为止。
另查明,2020年8月10日,出让方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受让方永州天鼎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冷区地挂(2019)02号],约定出让方同意将宗地编号为2××2的面积63842.3平方米,坐落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的土地于2020年3月23日前出让给受让人永州天鼎公司,出让年限为50年。
2020年8月10日,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2019)政地出字第005号]记载该宗地:申请出让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受让单位永州天鼎公司、建设项目及建设规模天鼎微波电子研发生产基地;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情况:出让方式招拍挂、出让地价265.23元/平方米、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出让面积63842.3㎡、出让总金额1693.29万元。
该宗地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不动产单元号431103001004GB00001W0000000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永州天鼎公司、使用权面积63842.30㎡、使用期限工业用地2020年3月23日起至2070年3月22日止、取得价格0元、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1××3号、登记时间2020年10月13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润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天鼎公司、深圳市天鼎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湘1103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本案被告永州天鼎公司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土地。案涉土地已于2020年10月13日登记在被告永州天鼎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1××3号,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被告永州天鼎公司。因此,本院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立即中止(2021)湘1103执5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中止对被告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冷水滩区交汇处西南侧1号(冷区地挂【2019】02号)的土地予以拍卖、变卖措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四妹
人民陪审员  唐福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