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24民初426号
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5元,由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一波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