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民终1338号
上诉人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大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振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世纪大成公司主张通过陈福章、邓世刚签订合同承揽案涉工程,也系与陈福章进行结算。一审法院遗漏陈福章、邓世刚参加诉讼,以致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怀武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何 燕
书记员 许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