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0522民初655号
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大成公司)与被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振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大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林、郭贵兵,被告泸州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自然、尹沛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凭借合同对被告进行诉讼,诉讼中原告认为只有原告和范世界做木栈道工程,范世界完成的工程除了就是原告做的,范世界的工程验收合格原告的工程就合格。本院把有哪些人做木栈道工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被告未举出还有其他人做木栈道工程的证据,本院才确定了木栈道工程只有范世界和原告施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木栈道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木栈道总长度1012.6米,原告所称自己做的河沟边以后:木栈道长度404.1米(其中桥的栈道长18.2米),梯步总长5.25米,宽6.34米;间隔总长15米。总长度界定了,但范世界所做工程是多少米?原告以范世界的(2018)川0522民初2501号判决为依据,证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并已结算。原告又以范世界案件中有双方签字的《木栈道班组(范总)结算清单》作为证据,证明范世界公路边木栈道长度为629.6米,原告所做应为1012.6米-629.6米=383米。但《木栈道班组(范总)结算清单》中注有“此单计算为准,该单已作废,无任何凭据”。而范世界案件的(2018)川0522民初2501号判决载明: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613080.98元(公路边木栈道460元/米,栏杆320元/米,水田边木栈道410元/米,《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公路边为592418.82元,水田边为310004.49元。合计902423.31元,下浮10%,减去车辆损失1000元,结算金额813080.979元,已付200000元,尚欠613080.98元)。由此推断出范世界公路边木栈道长度大概为592418.82元÷(460+320)=759.51米。按原告所述范世界的除了就是原告的推出1012.6米-759.51米=253.09米。原告诉讼的工程结算工程款319950.00元,倒推应为470.51米。出现三个不同的长度数据470.51米、383米、253.09米。由于原告施工、验收、结算等都没有依据,证据不足,工程量不能准确界定,工程质量仅为对比鉴定就有两项不合格。原告施工工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规范、质量要求和付款条件,应按合同要求予以整改。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整改经、验收、结算后,可另案处理。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申请证人作证,且非关键证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证据不足,且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规范、质量要求和付款条件,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事实的认定:
(一)第一次庭审中提交证据:
1、原告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2、合江参宝溢农生态产业园花椒谷农业观光园区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单、竣工图照片、2019年2月11日11时郭贵兵与邓世刚的通话录音(含通话清单、录音光盘、录音文字摘要)、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报告、民事判决书(2018)川0522民初2501号(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的答辩意见和本案一样的;在这个工程当中防腐木栈道原告(500米)和范世界(2500米)共同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范世界是由被告方指定由范世界指定完成的,并不是原告不履行该部分的施工;范世界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是全部支付完毕),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19950元,已支付60000元,仍欠259950元未支付;被告迟延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迟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民事裁定书(2019)川0522财保6号、保全担保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财产保全和保全担保费共计3120元应全部由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驳回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8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04元,由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文辉
人民陪审员 白廷海
人民陪审员 贾学联
法官 助理 袁 林
书 记 员 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