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泸州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0522民初655号
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大成公司)与被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振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大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林、郭贵兵,被告泸州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自然、尹沛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凭借合同对被告进行诉讼,诉讼中原告认为只有原告和范世界做木栈道工程,范世界完成的工程除了就是原告做的,范世界的工程验收合格原告的工程就合格。本院把有哪些人做木栈道工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被告未举出还有其他人做木栈道工程的证据,本院才确定了木栈道工程只有范世界和原告施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木栈道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木栈道总长度1012.6米,原告所称自己做的河沟边以后:木栈道长度404.1米(其中桥的栈道长18.2米),梯步总长5.25米,宽6.34米;间隔总长15米。总长度界定了,但范世界所做工程是多少米?原告以范世界的(2018)川0522民初2501号判决为依据,证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并已结算。原告又以范世界案件中有双方签字的《木栈道班组(范总)结算清单》作为证据,证明范世界公路边木栈道长度为629.6米,原告所做应为1012.6米-629.6米=383米。但《木栈道班组(范总)结算清单》中注有“此单计算为准,该单已作废,无任何凭据”。而范世界案件的(2018)川0522民初2501号判决载明: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613080.98元(公路边木栈道460元/米,栏杆320元/米,水田边木栈道410元/米,《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公路边为592418.82元,水田边为310004.49元。合计902423.31元,下浮10%,减去车辆损失1000元,结算金额813080.979元,已付200000元,尚欠613080.98元)。由此推断出范世界公路边木栈道长度大概为592418.82元÷(460+320)=759.51米。按原告所述范世界的除了就是原告的推出1012.6米-759.51米=253.09米。原告诉讼的工程结算工程款319950.00元,倒推应为470.51米。出现三个不同的长度数据470.51米、383米、253.09米。由于原告施工、验收、结算等都没有依据,证据不足,工程量不能准确界定,工程质量仅为对比鉴定就有两项不合格。原告施工工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规范、质量要求和付款条件,应按合同要求予以整改。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整改经、验收、结算后,可另案处理。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申请证人作证,且非关键证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证据不足,且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规范、质量要求和付款条件,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事实的认定: (一)第一次庭审中提交证据: 1、原告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2、合江参宝溢农生态产业园花椒谷农业观光园区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单、竣工图照片、2019年2月11日11时郭贵兵与邓世刚的通话录音(含通话清单、录音光盘、录音文字摘要)、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报告、民事判决书(2018)川0522民初2501号(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的答辩意见和本案一样的;在这个工程当中防腐木栈道原告(500米)和范世界(2500米)共同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范世界是由被告方指定由范世界指定完成的,并不是原告不履行该部分的施工;范世界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是全部支付完毕),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19950元,已支付60000元,仍欠259950元未支付;被告迟延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迟延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民事裁定书(2019)川0522财保6号、保全担保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财产保全和保全担保费共计3120元应全部由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驳回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8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04元,由原告四川世纪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文辉 人民陪审员  白廷海 人民陪审员  贾学联
法官 助理  袁 林 书 记 员  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