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151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蒙城交航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政通路刘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AAMM7P。
法定代表人:邵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48842540T。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蒙城交航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广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