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济宁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2857号
原告济宁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沈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伟军 人民陪审员  李 鼎 人民陪审员  马 犇
书 记 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