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3178号之一
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中51号3幢一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韩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鱼新一路中段路南湖凌二路。
第三人:济***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世易商城1号楼25层2508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5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350元,由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