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3178号之一 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中51号3幢一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韩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鱼新一路中段路南湖凌二路。 第三人:济***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世易商城1号楼25层2508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5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350元,由原告江苏道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