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7民初2889号
原告:***,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37243N,住所地鱼台县城鱼新二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增,经理。
被告: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3432753X6,住所地鱼台县城鱼新一路中段路南湖凌二路西(县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