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7民初2371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层层,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鱼台县圣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C09CT1R,住所地鱼台县***孝贤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263364,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3432753X6,住所地鱼台县城鱼新一路中段路南、湖陵二路西(县财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孙层层、鱼台县圣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鱼台县圣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鱼台县圣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鱼台县圣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