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贵义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8663号
原告:遵义贵义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施家模。
被告:贵州省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陈波。
原告遵义贵义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开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贵义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贵义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