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固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天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512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四路****(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4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03.88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本利率加收50%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18日,实际计算至偿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作为武汉市友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人与湖北天固建设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就武汉市***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关于桥面铺装破除和桥梁破除协商达成了一致。该工程于2019年4月3日开工。由于合同编制问题,直至2019年5月8日双方才签订了《武汉市***维修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出资组织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按92,400元结算工程款,并约定于2019年5月13日一次性付清该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武昌区,本案应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湖北天固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内容是对桥面的破拆何垃圾输送,因而本案为劳务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管辖应依合同约定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其并不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武汉市友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的名义与被告湖北天固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人***签订的《武汉市***维修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劳务合同,不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应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7条第1款第1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出现合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应按以下第1项约定处理:(1)向甲方公司法人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钟小培
人民陪审员汪源
人民陪审员孙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