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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14708号之一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被告:丙公司。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2元,减半收取4896元,由甲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饶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