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14708号之一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被告:丙公司。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2元,减半收取4896元,由甲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饶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