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浩然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惠安浩然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闽民终字第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安浩然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省鼎立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省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安浩然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鼎立雕刻艺术有限公司、福建省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永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之一,被上诉人诉称的侵害其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诉请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公开声明的主要范围地均在江苏省滨湖区马山镇,上诉人的住所地也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上诉人均提出被上诉人的诉讼事实和理由涉嫌犯罪。综上,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不予受理本案,或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案件,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依法均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四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江苏省无锡市,依照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上述三地具有知识产权管辖的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惠安浩然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福建省鼎立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惠安浩然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管辖选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还认为本案涉及伪造印章、假冒签名,应当优先审查本案是否涉及犯罪问题并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因是否涉及犯罪问题属于实体审查内容,与管辖权无关,其认为本案应裁定不予受理无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法院管辖或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