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10251号之一
原告:金华市利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丰塘村9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白云锦园1幢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利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利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利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共计2590元,由原告金华市利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