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94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白云锦园1幢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兴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谦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喻世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申请人上海谦恭建材有限公司与原被申请人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做出裁定,冻结原被申请人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5,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其已向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为浙江东阳农商银行吴宁支行通江分理处的账户内足额打入了原申请人上海谦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故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均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东阳振兴支行的两个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均为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的两个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玲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