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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5541号
原告:金华市达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玉泉东路699号3号楼3206室。
法定代表人:邢绍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林、单佩棣,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白云锦园1幢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兴华。
原告金华市达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畅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金华市达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达亿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达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达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大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