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051号
原告:阿拉尔市天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阿拉尔市天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市天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吐尔艾力·如孜
书 记 员 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