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市久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291号 原告:阿拉尔市久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6T9PXC,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南泥湾大道以北,***以东塔河明珠·**A-1#-12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轶,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X84A5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滨海大道东139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阿拉尔市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56477381L,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1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阿拉尔市久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新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市久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久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拉尔市久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拉尔市久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发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平